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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老年人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72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第三方支付诈骗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国家征信中心'的政务短信,称其征信存在异常需立即处理。短信附带链接引导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所谓'征信修复平台'。平台客服冒充公检法人员,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需核实身份证明文件。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发现该平台为虚构机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调查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身份核实义务,存在诱导用户操作的欺诈行为;公司辩称已通过短信提示'谨防诈骗',且用户主动点击链接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及第三方支付凭证,公司提供短信发送记录及内部风控政策。仲裁员调取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日志,发现涉案账户在交易前存在异常登录记录。经核查,公司客服在沟通过程中使用了伪造的警官证照片,并多次要求用户开启屏幕共享功能。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核实客服身份的情况下,存在诱导用户进行资金操作的过错,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征信修复'骗局,遇到公检法人员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时应立即挂断。平台方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应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并及时报警,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维权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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