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张某某遭遇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户张某某遭遇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借贷纠纷。该公司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通过微信平台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导致张某某遭受财产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快速放款'为由,要求其提供信用卡信息并开启屏幕共享权限,承诺年化收益达30%。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约3.5万元资金被分批转入李某指定账户。初期收到1000元利息返现,后发现平台信息异常便要求提现,却遭遇账号被封禁。监控视频显示李某曾多次要求调取支付平台数据,并使用伪造的公司资质文件与张某某沟通。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合同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之间系民事合同关系,否认存在诈骗行为,认为资金流向系张某某个人操作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截图,未能说明李某权限来源。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及行业惯例,认定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本金3.5万元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张某某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经营者需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陷阱,核实对方身份时应要求查验公司资质及操作权限。网络交易中开启屏幕共享等敏感权限前必须保持警惕,建议保存所有沟通记录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