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陷教育培训诈骗骗局
【标题】待业人员陷教育培训诈骗骗局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公司以高收益为诱饵实施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自称教育顾问的李某。李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推广线上课程,声称投资教育项目可获年化30%收益。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签署《教育培训合作协议》,约定缴纳5万元课程费。签约后李某先返还1500元小额利润,随后以课程升级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5万元并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公司已失联,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资质构成合同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认为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课程平台链接。公司无法提供办学许可证及课程师资证明,李某的身份证信息经核实为虚假。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主体、隐瞒真相行为,且通过网贷提现手段诱导受害人转账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确认合同无效,公司需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共计约3.5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行业需严格审查机构资质,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投资者应保留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警。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虚构身份或伪造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