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交友中冒充贷款专员骗款案
【标题】婚恋交友中冒充贷款专员骗款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平台运营方。本案系因婚恋交友过程中遭遇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软件结识自称金融专员的李某。对方以可办理大额贷款为由,通过伪造政务短信链接诱导张某某添加微信。在取得信任后,李某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以需支付保证金为由骗取现金交付。期间通过'先返小利'手法获取张某某好感,最终导致约3.5万元损失。经调查发现,李某使用非本人注册的收款账户实施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诈骗行为,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交付现金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屏幕共享截图、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公司提出异议称部分证据来源存疑,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固定情况及诈骗行为与平台服务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需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的直接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关于平台审核义务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防范冒充公职人员的诈骗行为。个体经营者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涉及资金的'贷款专员'应严格核实资质。建议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固定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