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被诉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被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负责人虚构社保医保问题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社保局的陌生短信,称其征信异常需立即充值入金修复。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谎称需向指定虚假平台转账3.5万元以避免社保停缴。李某伪造网站截图展示'紧急止付窗口'倒计时,诱导张某某在未核实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完成微信转账。事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系伪造,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转账款项;李某辩称该操作系公司内部风控流程,否认存在虚构社保医保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虚假平台网页证据。李某未能提供转账凭证及平台真实交易证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紧急止付窗口'相关法律程序的适用性及企业主行为的违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虚构社保医保问题、伪造平台信息等行为,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诈骗事实,但因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支持全额返还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对紧急止付程序的规范。
【分析启示】企业主以社保医保为由实施诈骗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员工应提高对公检法人员执法流程的辨识能力,发现异常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本案提示:电子转账需双重验证平台真实性,保留完整证据链可有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