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中奖骗局现金交付被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中奖骗局现金交付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项目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骗3.5万元现金交付,公司否认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冒充教育机构招聘人员,以加盟代理教育培训为由诱导其缴纳保证金。在签订虚假合同协议后,嫌疑人要求张某某通过线下现金交付约3.5万元,后以'中奖领奖'为名返还2000元小额利益,随后失联。期间多次要求点击陌生链接完善资料,最终发现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通讯记录、合同文本及资金流向证明。张某某提交了与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现金交付凭证及公司虚假宣传材料,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资料。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证据链完整,公司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3.3万元本金,驳回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商业合作需核实企业资质,警惕'先返小利'诈骗套路。建议通过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合同,现金交易应保留银行流水凭证。对冒充招聘人员实施的教育培训类诈骗,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