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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案由涉及冒充公职人员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网购平台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政务短信链接,称其贷款审批通过需补充材料。对方以贷款专员身份要求其提供银行卡验证码,并承诺线下办理可避免平台手续费。张某某按指示通过银行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为虚假信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对方虚构政务短信链接、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已履行平台贷款流程,转账系双方自愿民事行为。核心争议在于是否构成刑事诈骗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转账凭证及通讯记录,申请人提交了银行转账截图和短信记录,但未能完整呈现对话内容。被申请人虽提供平台贷款协议,但无法说明为何要求脱离平台交易。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重点审查了交易异常性及公司风控缺失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脱离正规平台的过错,但因证据链未完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酌情判定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诈骗风险,个人需警惕脱离平台的异常交易要求。涉及大额转账时应留存完整证据,发现诈骗及时报警并保留通讯记录作为民事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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