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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案由涉及虚假交易和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保健品,后收到自称'公检法工作人员'的短信称其贷款审批通过需缴纳保证金。对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诱导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初期返还2000元小额利息取得信任,随后以'账户冻结'等理由要求继续转账。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最终被骗全部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平台存在安全漏洞导致被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已履行平台告知义务,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证明公司未有效防范冒名诈骗。公司虽提供平台使用协议,但无法说明如何识别虚假公检法信息,双方就是否存在平台监管责任产生分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第三方支付风险的充分提示义务,要求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警惕'公检法'等权威身份诈骗,建议保存所有通信记录并及时报警。平台应强化对异常交易的预警机制,消费者应核实第三方支付渠道资质,避免轻信所谓'贷款审批'等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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