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虚假身份诈骗3.5万元遭拒赔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身份诈骗3.5万元遭拒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期间遭遇诈骗案,案由涉及虚假身份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入职第三日,部门主管以'公司需先垫付培训费'为由要求其通过二维码转账3000元。次日,张某某收到自称'公安局张警官'的QQ消息,称其涉及洗钱案需配合调查,要求其下载某App并共享屏幕。在连续3次转账合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均为虚假身份诈骗,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转账系员工个人操作且已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公司是否参与诈骗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QQ聊天记录及公司内部培训材料。公司虽提交了入职协议,但未就'垫付费用'事项进行充分举证。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转账真实性,并询问技术部门主管发现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反诈培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对员工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完善入职培训制度,对异常转账要求保持警惕。求职者需核实交易真实性,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与诈骗分子配合实施转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