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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损失案

【标题】企业主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损失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电信诈骗导致虚拟货币被盗,现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安部办案人员'的陌生号码添加好友请求。对方以张某某账户存在异常为由,要求其将价值约3.5万元的虚拟币转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张某某信以为真,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通过交易平台完成转账。事后发现系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但公司以未签订协议为由拒绝承担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员工诈骗行为且未履行监管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虚拟币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配合警方冻结账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平台异常交易通知。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平台电子证据规则,认定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可证明公司员工存在诈骗行为且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约2.45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追查诈骗分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异常交易监控机制,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手段,建议优先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核实交易真实性,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启动紧急止付程序并保留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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