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获赔
【标题】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纠纷。被申请人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个体经营者,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岗位。面试时,公司人事王某称需缴纳入职保证金,承诺入职后返还。后王某以公司财务部名义联系张某某,称其申请的退款理赔需支付3.5万元税款,通过微信转账操作。张某某按指示向所谓'公安人员'账户转账后,发现对方实为伪造公检法身份的诈骗团伙成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查明该团伙通过线下接触获取求职者信息,利用虚假身份诱导点击诈骗链接实施转账。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人事王某虚构退款理赔程序,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辩称已明确告知需缴纳保证金,且未参与诈骗行为,仅对王某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转账凭证及警方受案回执。被申请人提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王某离职证明。仲裁员重点审查王某是否具有代理权限及公司是否存在管理过失,认定王某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需返还申请人3.5万元款项,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认定王某在任职期间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公司因未及时封停涉案微信账号存在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员工通讯账户备案制度,发现异常转账指令应及时封停涉案账号。求职者需警惕以'退款理赔'为名要求转账的各类骗局,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对公检法人员要求线下操作的,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