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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者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未及时报案

【标题】待业者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未及时报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假采购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网贷平台提现时,被自称贷款专员的陌生号码诱导下载名为'某采购通'的虚假APP。对方伪造公司采购流程,以需支付保证金可加速提现为由,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并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被骗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存在虚假采购行为,应承担全额退款责任;公司辩称无法核实对方身份,且张某某未按平台要求完成实名认证,认为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与'贷款专员'的通话记录截图、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存证规则,认定张某某确因虚假APP诱导遭受财产损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扣除30%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关于虚假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严格验证对方身份,警惕'屏幕共享'等敏感操作要求。遭遇诈骗需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通讯记录、截屏等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维权。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