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保证金维权难
【标题】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保证金维权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商业交易保证金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诈骗及电子证据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被自称公司高管的微信联系人要求缴纳项目保证金。该联系人以'总部新政策'为由,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被冻结,尝试线下联系公司未果。期间该联系人持续通过短信要求提供验证码,后经核实系冒充领导的诈骗分子,但已错过第三方平台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监管责任导致损失,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已尽审核义务,且转账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不构成职务诈骗。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及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公司提出异议并申请电子证据鉴定。经审查,仲裁委认为聊天记录存在被篡改风险,但转账操作确系员工主动发起,最终判定公司仅需承担部分管理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轻信冒充领导的诈骗信息导致损失,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核义务,酌情支持其部分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结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冒充领导诈骗,建议通过企业微信等官方渠道进行工作沟通。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应严格遵守《电信网络诈骗受骗资金冻结、返还工作规程》及时启动止付程序,同时提醒公众注意短信验证码安全,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