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大学生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大学在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诱导参与虚假贷款项目,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的QQ群接触到自称'贷款专员'的骗子。对方以教育培训机构名义承诺低息贷款,诱导其通过虚拟货币平台转账约3.5万元。初期返还5000元利息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尝试联系公司,却被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导致维权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公司辩称仅提供信息平台,实际交易由第三方完成,且已履行合同约定的初步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交易截图。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调取虚拟币平台资金流向记录,确认款项未进入公司账户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的过错,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本金,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4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合同效力规定;《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教育机构需对合作方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学生应警惕'低风险高收益'话术,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保存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时需注意取证程序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