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合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对方以'内部投资理财项目'为由要求其通过信用卡转账3.5万元。张某某发现公司账户异常且无法在平台核实交易信息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该公司员工王某冒充招聘人员伪造公司资质,利用虚假身份骗取款项后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王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返还投资款;被申请人否认员工王某身份真实性,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投资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电商平台交易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王某通话录音,确认张某某通过非公司官方渠道完成转账。被申请人未能提供王某任职证明及项目真实性证据,仲裁庭采纳申请人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投资款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分析启示】警惕非官方渠道投资邀约,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避免因未签订正式合同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