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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案由为货款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投资理财为名,谎称可协助办理贷款,诱导张某某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款项到账后,李某伪造网站截图承诺返款,但随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经核查发现该公司从未开设相关贷款业务,且财务人员均未收到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款项系正常商业往来,否认员工存在身份冒充行为,但未提供转账凭证及业务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的网站截图作为证据。公司虽质疑电子数据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双方对转账记录进行笔迹鉴定,确认系公司对公账户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裁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完善员工身份验证机制,警惕社交平台冒充员工的诈骗手段。遭遇资金被快速转移等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固定电子数据并报警处理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