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假采购实施诈骗,涉案APP于2024年5月被下架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某商圈参加商业活动时,被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提供虚假采购合同为由骗取信任。李某通过短信发送所谓'安全账户'信息,要求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涉案APP完成转账后,发现该APP于2024年5月被下架,且无法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在庭审中承认虚构了采购项目,但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科技公司通过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要求申请人承担交易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短信记录及APP下架公告。被申请人未能出示采购合同及交易对手信息。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涉案APP无工商注册信息,且李某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交易场景行为,判令返还张某某2.8万元,其余款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条款,以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提醒个体经营者注意核实交易对手身份,对要求转账至安全账户的请求保持警惕。建议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