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虚假采购骗局骗走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采购骗局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虚构采购项目为由要求张某某进行资金操作,后被认定构成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财务岗位招聘信息,经面试后入职。公司人事以'协助处理虚假采购单'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向指定账户转账3.5万元作为'保证金'。初期公司通过银行流水返还2000元小额资金获取信任,后以'征信修复需要充值'为借口,通过发送带有公司公章的虚假合同及伪造的银行流水,诱导张某某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期间公司负责人多次通过短信催促转账,声称'紧急止付需立即处理',实际收款账户为第三方个人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采购业务构成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认为张某某主动参与资金操作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及银行流水凭证。公司仅提供虚假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仲裁员要求公司解释第三方账户资金流向,公司无法说明。经核对,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存在多次异常大额转账记录,与所述业务不符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通过虚构采购项目、伪造文件、使用非本人账户收款等手段,骗取张某某3.5万元款项,构成诈骗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招聘中要求预付保证金、征信修复费等异常事项,核实公司资质及业务真实性。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企业主不得利用招聘平台实施虚假交易,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