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领导骗取3.5万元保证金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领导骗取3.5万元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业务需要缴纳保证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办理某公共服务项目,张某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李某以'项目急需资金'为由,要求财务人员将3.5万元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并提供验证码。财务人员按指示通过线下现金交付方式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异常且李某身份造假,遂报警。公安机关调取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某曾在办公场所与李某有过接触,但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全部损失,认为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公司则辩称财务人员未核实账户信息,且转账行为属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监控视频及聊天记录,公司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经核查,李某提供的收款账户确属第三方,且公司未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仲裁员结合监控视频与账户异常记录,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张某某因未履行核实义务需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电子签名法》第16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审批双重验证机制,员工遇异常转账需及时核实账户信息。电子证据需确保原始性与完整性,监控视频可作为关键佐证。本案警示:即使存在冒充行为,用人单位仍需对管理漏洞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