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诈骗用户虚拟币被追责
【标题】冒充公检法诈骗用户虚拟币被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诈骗产生纠纷,案由为诈骗责任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使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养老服务平台时,收到自称公安民警的QQ消息,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需缴纳保证金。对方伪造警号和案件编号,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通过虚拟币转账3.5万元。张某某误信后向平台内嵌的虚拟币钱包转账,后发现该APP已因涉嫌诈骗被下架,遂向仲裁委申请追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平台审核义务导致被诈骗;公司辩称已提示风险且转账行为属用户自主操作。双方对平台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调解,张某某提交了QQ聊天记录截图、虚拟币转账凭证及APP下架公告作为证据。公司提供用户注册协议中风险提示条款,但未完整出示技术风控记录。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平台风控机制进行评估,认定公司存在审核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公司需承担主要责任但非全部,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被认定存在次要过失。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风险防控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强化平台实名认证与异常行为监测,用户应警惕自称公检法人员的转账要求。发现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注意虚拟币交易的不可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