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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网贷提现遭转走公司拒赔

【标题】员工网贷提现遭转走公司拒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纠纷与公司发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入职后,公司员工李某以‘业务提成’为由,要求其下载某借贷类APP并注册账户。李某虚构‘网络借贷需缴纳保证金’场景,诱导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后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次月APP突然下架,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后报警,但资金已被转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员工实施了诈骗行为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记录、APP注册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并申请对数据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亦无法证明李某行为与公司无关。仲裁委采纳电子数据固定报告,认定公司存在管理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2.《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损害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赔偿;3.《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使用,需确保真实性。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招聘流程,避免员工被虚假平台诱导;个人应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及时固定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及时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损失扩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