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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冒充政府人员诈骗货款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冒充政府人员诈骗货款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从事电子产品贸易的企业。本案系因商业交易中货款支付引发的诈骗纠纷,争议焦点为张某某是否通过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谎称自己为XX市发改委项目负责人,以政府扶贫采购为由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工作证和政府文件,诱导该公司签订虚假供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以'项目资金审批'为由,要求公司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至其指定账户,并通过虚假APP展示伪造的政府平台数据。后经核实,张某某并无公职身份且APP为仿冒软件,该公司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诈骗货款,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并赔偿损失。张某某辩称双方存在真实商业合作,款项系投资保证金,且已通过银行流水完成交易,否认诈骗指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发现资金流向与合同约定不符。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所谓政府平台APP为仿冒软件,且张某某提供的所谓公职身份证明均为伪造。张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仲裁庭依法采信公司提交的电子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通过虚构身份和伪造文件,以虚假政府项目为名实施诈骗,裁决其退还全部货款3.5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对冒充公职人员的处罚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信息,警惕所谓'政府项目'等敏感词汇。对于要求下载APP的交易,需通过官方渠道验证平台真实性。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是追索诈骗款项的关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