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货款被骗损失追缴
【标题】网购平台货款被骗损失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购物交易纠纷,案由为货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电子产品,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由诱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交易过程中,对方财务人员冒充婚恋对象与张某某建立联系,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等个人隐私。后对方以'线下验货'为借口要求张某某前往某市某区仓库,但到达后发现该地址为虚假地点。付款后对方失联,张某某发现平台账号已被注销,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缴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平台信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追回货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诈骗行为,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第三方支付平台导致资金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流水、平台订单截图及与所谓'财务人员'的通话记录。公司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通话记录进行溯源分析,确认与公司员工无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平台信息、伪造财务人员身份等欺诈行为,支持张某某主张的追缴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3条关于民事权益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遭遇诈骗应及时保存第三方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必要时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证据真实性。本案警示企业不得通过虚构身份诱导客户泄露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