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假投资导师骗取3.5万元保证金
【标题】张某某遭假投资导师骗取3.5万元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纠纷,案由涉及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中奖领奖'为由要求缴纳保证金。通过多次视频通话,李某冒充投资老师指导操作,诱导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约3.5万元。转账过程中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因未核实账户真实性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退还保证金;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实际业务往来,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与诈骗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及验证码提供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转账记录,要求双方提交电子数据。公司虽否认李某身份,但无法解释对公账户异常收款情况。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电子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仲裁员重点审查了验证码发送时间与转账行为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尽核实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真实性,警惕'保证金'等诈骗话术。建议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合作方信息,避免因轻信他人导致财产损失。电子数据需及时固定保存,确保证据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