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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银行职员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银行职员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货款诈骗纠纷申请仲裁,案由涉及婚恋交友场景中的身份冒充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银行信贷经理的李某。李某以贷款审批需支付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伪造的金融机构APP,并签订虚假合同协议。在取得张某某银行卡信息后,李某通过平台转账方式骗走约3.5万元货款。案发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实际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曾通过婚恋平台推广虚假贷款服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银行职员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追回货款;公司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已通过婚恋平台信息核实身份,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婚恋平台用户数据确认李某身份真实性,审查虚假APP备案信息及合同协议条款。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风控日志作为证据,公司提交员工行为规范文件但无法证明已履行监管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退还张某某2.45万元货款,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对网络平台身份核验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婚恋平台用户身份核验,警惕员工利用社交场景实施职务犯罪。个人需提高对'贷款保证金'等话术的辨识能力,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金融机构APP需完善风控措施,防止被伪装使用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