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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保证金被骗张某某错过止付时机

【标题】教育培训保证金被骗张某某错过止付时机

【基本信息】张某某(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项目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诈骗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线上平台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诱导其下载名为'教育通'的虚假APP。在冒充公司领导的客服人员指导下,张某某通过视频通话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将约3.5万元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后张某某发现该APP为诈骗平台,资金流向显示已转至个人账户,但因未在24小时内报案导致紧急止付失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张某某未核实资质且自行开启屏幕共享导致损失。双方争议焦点在于:1.公司是否存在虚构培训项目的诈骗行为;2.张某某是否因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3.资金流向是否能证明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微信聊天记录、虚假APP界面截图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承认存在虚假宣传但否认诈骗故意。经调取资金流向,发现涉案账户在转账后迅速将资金转至境外,仲裁委委托公安机关对APP真实性进行鉴定,确认其为仿冒平台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培训项目、伪造资质证书等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在发现诈骗后及时报警止损,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裁决返还张某某2.45万元保证金,并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及平台真实性,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对于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提供验证码等异常操作需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通过官方渠道验证信息。建议企业完善合同审查流程,避免使用非正规支付渠道进行大额交易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