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骗投资款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骗投资款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婚恋交友场景被卷入精准信息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李某以'公检法调查账户异常'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向其个人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期间李某多次伪装成公安人员要求其'配合调查',并威胁若不线下转账将影响征信。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分三次将款项转入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后发现被骗遂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索赔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则抗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导致损失扩大,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双方就'李某是否代表公司'进行举证,张某某出示了李某工作证件及公司内部通讯记录,证明其存在职务便利条件。公司虽辩称已尽到告知义务,但无法说明为何未对异常转账行为进行核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利用职务身份实施精准诈骗,公司存在管理漏洞,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关于'精准信息诈骗'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行为监管,警惕冒充公检法等新型诈骗手段。劳动者遇异常转账应第一时间核查身份,保留电子数据并及时报警。用人单位对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诈骗行为,若存在管理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