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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退款事宜遭遇诈骗,涉事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发放的政务短信链接进入某在线教育平台,发现账户被异常操作导致预付费用需退款。诈骗分子通过社交平台冒充平台客服,以需缴纳手续费为由要求其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通过银行卡向非本人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冒用遂报警,监控视频显示诈骗过程与平台官方信息不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自己受诈骗分子冒充平台客服诱导转账,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转账对象身份,且政务短信存在信息泄露风险,主张自身无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政务短信截图、社交平台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公司提出短信链接可能被篡改、转账操作存在个人风险等抗辩。仲裁员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技术审查,确认诈骗分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分子冒用平台客服身份实施诈骗,公司因未尽到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公司赔偿张某某2.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电子签名法》第16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政务短信链接安全管理,个人需警惕社交平台客服诱导转账。遭遇身份冒充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电子证据需通过公证等程序确保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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