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向仲裁委申请追偿约3.5万元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是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需立即配合调查。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并诱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境外账户转账。在持续3天的通话中,诈骗分子以'调取平台信息'为由,威胁若不配合将面临司法拘留,最终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导致3.5万元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诈骗分子伪造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被申请人称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且转账系其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转账凭证及通话录音,确认诈骗分子使用伪造警徽图片并虚构案件编号。被申请人虽质疑张某某风控意识,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申请人自行承担30%。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的,需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