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虚构中奖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企业主虚构中奖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招聘平台入职后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入职后,公司人事以'教育培训补贴'为由引导其关注名为'政府惠民项目'的虚假平台,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平台实为诈骗团伙伪造,且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公司则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自愿操作,且未及时报案影响案件侦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投资老师'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界面截图。公司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要求补充报案回执及平台备案信息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需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的证据缺失影响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入职告知义务,员工遇异常交易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对冒充公职人员的诈骗手段要提高警惕,注意核实平台资质,避免因拖延报案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