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退休职工,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高收益项目为名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浏览理财信息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以'财政局合作项目'名义接触。对方谎称有政府背景,承诺年化收益达24%,诱导张某某通过其个人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诈骗分子在要求屏幕共享操作时,以'验证身份'为由获取张某某手机验证码,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证据链存在缺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某科技公司构成合同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系商业合作行为,否认诈骗事实,称转账系张某某主动操作且未签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社交平台广告截图、支付凭证及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被申请人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针对屏幕共享及验证码获取过程,申请人未能完整还原操作细节,但存在连续48小时要求转账的行为模式。仲裁庭结合支付记录与异常沟通内容,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日内返还张某某2.8万元,对剩余7000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证据规则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需警惕'政府合作'噱头,投资前应核实资质并签订书面协议。维权时应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对要求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应保持高度警惕,发现被骗需立即报警并固定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