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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虚拟币加盟诈骗损失难追回

【标题】张某某虚拟币加盟诈骗损失难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加盟代理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加盟代理信息,对方以高额返佣为诱饵要求先垫付3.5万元保证金。在与自称财务人员的客服人员沟通后,张某某被安排线下见面并签订合同。会面时,对方以平台交易存在漏洞为由,要求其通过虚拟货币转账规避监管,后公司失联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精准信息诈骗,要求返还垫付资金;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且已提供部分服务,认为张某某未按约定完成交易流程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虚拟币转账记录及聊天截图,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合同。审理中发现公司注册地址为空置,且无法提供实际经营证据,财务人员身份存疑。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存在脱离平台交易的诱导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垫付的3.5万元及利息,但驳回其主张的额外损失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履约能力、诱导脱离监管平台交易的欺诈行为

【分析启示】警惕所谓'先垫付后返佣'的加盟模式,核实对方资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涉及虚拟币的交易,应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避免因脱离正规平台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