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骗3.5万元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检法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婚恋交友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团伙骗取3.5万元,现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市公安局民警'的李某。对方以张某某涉及一起经济案件为由,要求其通过平台转账至某对公账户'缴纳保证金'。张某某在聊天记录中多次被要求提供银行卡信息并配合'案件办理',期间李某伪造警官证照片及案件编号,并谎称需通过网购平台扫码支付以完成流程。张某某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李某实为诈骗团伙成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平台审核责任;公司辩称平台仅提供交友服务,未参与案件办理,且转账系张某某主动操作,不应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平台注册信息及聊天记录,核实李某账号存在伪造身份痕迹。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及虚假证件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协议。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且李某通过婚恋场景实施诈骗符合新型网络犯罪特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认定诈骗金额中2.8万元属公司平台监管责任范围,剩余部分因张某某未完全举证非法占有目的而未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