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招聘求职场景中遭遇诈骗纠纷,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后被要求下载名为'XX安全认证'的虚假APP进行入职培训。次日收到自称'公安部调查员'的陌生来电,称其涉嫌洗钱需立即转账至'安全账户'。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该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APP实为诈骗平台,资金已跨境流转至境外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招聘平台资质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APP系应聘者自行下载,诈骗行为与公司无关,且未签订合同导致责任不明确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虚假APP界面截图及平台注册信息,公司仅提供招聘平台合作协议。经质证,公司无法说明APP与业务关联性,仲裁委要求其提供资金流向追踪报告但未获有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慎核查义务,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劳动合同法》第81条用人单位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招聘平台资质审查机制,员工需警惕'公检法'身份诈骗,保留微信聊天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发现资金跨境流转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