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微信被骗虚拟币平台不配合退款
【标题】学生微信被骗虚拟币平台不配合退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后,被自称平台客服的微信好友添加。对方以订单异常需退款为由,诱导其下载虚假APP并转账虚拟币至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受骗,要求平台介入处理时遭拒绝,期间多次联系客服均未获回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导致损失,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无法核实身份冒充者真实性,且交易已脱离平台系统,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虚假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质疑电子证据完整性,要求调取平台后台数据。仲裁员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要求平台说明风控机制,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且无法提供完整交易链路,证据效力存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部分退款手续费2000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平台应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消费者因平台误导产生损失的,可主张部分赔偿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警惕'脱离平台'等话术诱导,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电子证据需完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提示内容。平台方应完善风险告知机制,对可疑交易及时介入阻断。本案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赔偿受限,警示消费者维权时效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