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被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未获全赔
【标题】个体经营者被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未获全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因在医疗养老平台交易遭遇诈骗,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对方以医疗养老项目为由承诺返佣。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二维码支付约3.5万元货款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被要求提供验证码解锁资金。6月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遂向警方报案但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站截图。公司仅提供合作协议文本,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仲裁员重点审查了二维码收款主体与平台备案信息的不一致性
【仲裁结果】认定公司存在冒充客服实施诈骗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异常转账要求。遭遇诈骗需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