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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诈骗冒充银行索要转账投资用户维权

【标题】教育培训诈骗冒充银行索要转账投资用户维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产生纠纷,该公司被指控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报名线上课程培训,支付约3.5万元现金后获得合同。培训期间,该公司员工以'银行客服'名义通过短信联系张某某,称需缴纳'保证金'并提供伪造的银行账户信息,要求点击陌生链接转账。张某某在多次通话及短信沟通后向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培训资质且账户频繁异常变动。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系正常业务流程,所谓'银行人员'实为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张某某则称对方全程冒充银行人员,虚构培训项目骗取现金,要求全额追缴违法所得。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身份冒充及履约能力造假。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完整证据链,张某某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截图、短信存档及转账凭证,公司仅能提供培训课程宣传资料。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公司注册资金与实际运营规模严重不符,且无法解释账户异常流转原因,认定关键证据缺失但存在合理怀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已支付费用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资金流向。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54条证据规则,判定公司存在重大履约能力瑕疵且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核实机构资质及人员身份,对陌生账户转账保持警惕。建议保存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发现异常立即报警。本案警示:教育培训行业需严查资金监管账户,避免虚假宣传及诈骗风险。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