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追缴违法所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公司楼下收到陌生短信,称其贷款审批通过需缴纳保证金。对方自称是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线下街面场景搭讪获取信任,诱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虚拟币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团伙,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被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且已尽到反诈提示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诈骗分子的短信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伪造的合同协议,核实了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手法。公司提交的员工培训记录显示其曾开展反诈宣传,但未能证明具体防范措施覆盖本案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有效识别冒充公检法的诈骗行为,且第三方支付渠道存在违规操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条款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支付机构核查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身份核验机制,警惕线下场景中伪造公检法身份的诈骗手段。员工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完善虚拟币交易风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