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用户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婚恋平台注册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的虚假采购项目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经理的李某某为微信好友。对方以虚构的商业采购项目为由,要求张某某先垫付3.5万元货款。张某某通过网贷平台提现后转账,后发现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提供验证码,实际系诈骗手段。平台未核实交易真实性,导致资金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损失,要求赔偿全部款项;平台辩称仅提供交友渠道,交易行为属用户自主决定,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网贷转账凭证。张某某提供证据链显示对方多次使用公检法头像和话术诱导操作,平台仅能证明用户注册信息真实,未能核实交易背景真实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平台存在审核失职,但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能证明平台直接参与诈骗,判定平台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支付账户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义务,用户需提高警惕避免泄露验证码。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并固定电子数据,主张平台过错需提供直接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