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客服诱导投资近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客服诱导投资近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虚假客服诱导充值款项,公司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诱导其下载仿冒官方的虚假APP进行充值投资。在连续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客服失联,遂调取微信聊天记录与APP操作界面截图作为证据。因未及时保存支付凭证,导致部分证据缺失,且涉案账号已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培训项目、伪造客服身份的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与张某某仅存在普通商业合作,未实施诈骗,且已配合封停账号,认为张某某应自行承担资金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虚假APP界面截图及部分语音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企业资质证明。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客服要求屏幕共享、虚构项目收益等异常操作,结合监控视频显示的账号登录信息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冒充客服诱导充值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举证资金流向细节,酌情支持部分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高收益培训项目,核实客服身份时需要求提供官方验证信息。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通讯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