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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投资款案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诈骗投资款案

【基本信息】投资者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账号,对方谎称可提供贷款渠道。在取得信任后,要求其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并诱导下载伪造的贷款网站。张某某按指示通过二维码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用于'保证金',后发现该网站无法访问且对方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员工诈骗行为存在监管责任及转账款项性质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截图、伪造网站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管理记录,未就诈骗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确认张某某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认定公司存在选任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投资款2.45万元,扣除平台手续费及合理维权成本。张某某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承担剩余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职务行为的侵权责任;《电子签名法》第16条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贷款专员'等身份伪装。保存QQ聊天记录、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完整性。发现资金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时效丧失。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防范职务行为风险。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