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网购客户,因订单问题遭遇诈骗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电子产品后,接到自称公安人员的陌生来电,称其订单涉及洗钱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以'调取平台信息'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QQ添加'办案人员'并点击伪造链接下载'安全协议'。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向微信名为'某科技客服'的账户转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为诈骗账户,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受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诈骗行为系第三方伪造身份实施,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存在主观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及QQ聊天截图,公司出示平台交易记录证明无异常。经质证,仲裁委认定诈骗分子利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但张某某未能证明公司存在直接关联或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客户身份验证机制,消费者需提高警惕避免点击陌生链接。本案中,平台方虽无直接过错,但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提示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应强化风险防范告知义务。

分类:公共服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