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贷款专员骗款3.5万元案
【标题】员工被冒充贷款专员骗款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被诉方为该公司。案由涉及合同诈骗,争议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某日。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应聘该公司贷款专员岗位,被要求先缴纳3.5万元培训费。对方以公司名义发送伪造的入职通知,并通过二维码收款。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培训,后公司突然失联。经调查,该公司账户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将资金转至个人账户并注销。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构成合同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交易,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电商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异常。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员工考核表,无法解释二维码收款账户与公司主体的关联性。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意见,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被诉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培训费用3.5万元,并对资金快速转移行为作出违法性认定。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定无效情形。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企业人员的线上交易骗局,应留存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资金流向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仅通过民事途径追偿导致证据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