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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案

【标题】公司员工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的诈骗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某公安局民警的短信,称其涉及洗钱案件需立即转账至虚拟币账户配合调查。对方通过微信多次发送伪造警官证照片及'资金冻结'警告,要求其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因担心影响工作,按指示通过微信向指定虚拟币地址转账,后发现系诈骗,遂向仲裁委申请追缴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受骗,属个人行为;张某某认为公司未履行反诈警示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对是否存在公司管理过错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反诈提醒义务。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存在安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对张某某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民法典》第148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反诈宣传机制,员工需提高对公检法人员身份的核实意识。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主张权利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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