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监控成关键证据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监控成关键证据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虚构采购项目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担任财务专员。入职后,公司主管以'紧急采购'为由要求其操作公司账户向某虚假平台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网贷提现后通过个人账户分三次转账至公司指定账户,期间多次接到自称金融机构客服的电话要求提供验证码。6月15日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调取监控确认公司财务人员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该款项为正常业务支出,张某某称系被财务人员以虚假采购名义实施诈骗。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转账用途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监控视频、转账记录及网贷平台流水证明资金流向。公司未能提供采购合同、货物签收单等凭证,仅以内部审批记录抗辩。仲裁员结合电信诈骗特征及资金多级拆分情况,认定存在虚构交易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其网贷提现手续费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建立资金审批留痕制度,员工应警惕异常转账要求并及时保存通讯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对冒充金融机构的电信诈骗需提高识别能力,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