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对象扫码转款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扫码转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李某某的男子,后因对方承诺高额回报产生资金往来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婚恋平台注册账号,与自称从事金融工作的李某某建立联系。对方以'退还婚恋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约3.5万元。期间李某某多次冒充公检法人员制造紧急情况,要求张某某尽快转账。6月12日张某某发现对方身份异常,报警后经侦查确认李某某系职业骗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核实用户身份导致被骗,要求全额退款;平台辩称已履行用户实名认证义务,转账行为属于个人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线下见面照片,平台仅提供用户注册信息。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李某某通过虚构身份实施诈骗,但平台未建立有效身份核验机制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3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平台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名认证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完善用户身份核验流程,用户应警惕'退款理赔'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证据。本案中平台未建立动态身份核查机制,存在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