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场景中遭遇诈骗纠纷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培训岗位,入职后被主管要求缴纳3.5万元'高收益低风险投资培训费'。公司员工李某假扮投资老师,利用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手段,以'税务稽查'为由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声称不缴纳将面临法律追责。张某某在监控视频见证下通过现金交付费用,后发现公司已封停涉案账号并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培训费用为自愿支付且已提供服务,质疑申请人未核实资质。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实施欺诈及培训合同效力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委调取招聘平台数据确认岗位真实性,核查公司资质发现无培训资质。通过分析监控视频及聊天记录,认定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培训服务实际履行,且涉案账号封停时间早于仲裁时效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培训费用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税务稽查'等诈骗话术,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虚假身份或平台进行欺诈性收费,员工发现异常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