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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骗款3.5万元未追回

【标题】求职者被某科技公司冒充公检法骗款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货款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对方以需缴纳培训费为由要求先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5万元。后该平台客服冒充公检法人员,以账户异常需转账验证为名要求脱离平台交易。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错过紧急止付窗口,钱款被转至境外账户。仲裁过程中公司承认收到款项但称系正常商业合作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款项为商业合作预付款,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截图。公司仅提供一份无具体经手人的合同协议。庭审中公司承认客服曾使用公安系统截图,但称系第三方授权合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及诱导脱离平台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返还2.8万元,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劳动合同法》第8条;《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劳动保障投诉举报事项的补充规定》第12条

【分析启示】求职时警惕第三方支付诈骗,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冒充公检法人员情况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错过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扩大。仲裁过程中需证明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