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指示转账遭诈骗
【标题】冒充领导指示转账遭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盟代理合同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要求赔偿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了解加盟代理业务,缴纳首期保证金约3.5万元。后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以'总部领导'名义通过QQ联系张某某,称需进行资金多级拆分操作,要求其通过网贷平台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指示将网贷提现的2.8万元转至李某提供的私人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且无法联系上所谓'领导',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全部损失;公司则称该操作属于正常商业交易流程,且已履行合同义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QQ聊天记录截图、网贷提现凭证及转账记录,证明对方以冒充领导方式诱导其脱离平台交易。公司虽提供合同文本,但无法说明资金拆分的具体操作流程,亦未举证证明转账行为的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公司领导实施诈骗,公司未尽到对员工身份的核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内部通讯权限管理,员工遇异常转账指令需通过多重渠道核实身份。网络交易中应优先使用平台官方渠道,警惕'脱离平台交易'等异常要求。保存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完整性与连续性,及时固定关键通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