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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遭身份冒充骗走3.5万元

【标题】网络借贷遭身份冒充骗走3.5万元

【基本信息】个体经营者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借贷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微信,对方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借款。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以需支付'保证金'为名诱导其提供支付宝验证码,导致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无法追回。后对方失联,张某某要求退款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司员工签订合同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借贷关系,且已提供支付记录证明资金流向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通信记录、支付凭证及平台聊天记录,发现对方使用公司名义但未出示营业执照,且要求提供验证码异常。公司未能提供员工授权证明及资金使用凭证,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同欺诈行为,责令其承担主要退款责任,扣除平台手续费后返还张某某3.2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虚拟币通道资金转移。遭遇身份冒充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存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